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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权利

律师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权利

 

     

律师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权力的的条款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讯。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讯。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讯。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讯。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支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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