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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抢手机并威胁 数罪并罚获刑5年

专抢手机并威胁 数罪并罚获刑5年

 

41岁的重庆人潘某,2003年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不到两年,他又干起了抢夺的勾当,专门在公交汽车站趁人不备抢手机,并对部分紧追不舍的受害人使用暴力相威胁。近日,丰台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以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07年10月20日晚上10点多,潘某在本市丰台京石高速辅路西口309公共汽车站处,趁被害人张先生不备,抢夺张先生的维科牌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0元。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2007年11月7日晚上7点多,同样是在该309公共汽车站处,潘某趁被害人李小姐不备,抢夺李小姐天语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30元。后李小姐在追赶潘某时,潘某对其使用暴力相威胁。   2007年11月25日下午1点多,潘某在本市丰台小屯路507号公共汽车站处,趁被害人闫小姐不备,抢夺被害人闫小姐的诺基亚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30元。闫小姐在追赶潘某时,潘某对其使用暴力相威胁。后在路人的协助下,民警将潘某抓获。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闫小姐。   另查,2007年11月24日晚上8点多,潘某还窜至丰台区大瓦窑781号涵洞下,趁被害人唐小姐不备,抢夺唐小姐的天时达牌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0元。   庭审过程中,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公民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抢夺罪,应予数罪并罚。潘某因抢劫被抓获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了自己抢夺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故对其抢夺罪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潘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坦白部分抢劫事实,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判决后,潘某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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