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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晒粮 过者摔伤

路面晒粮 过者摔伤

 

王某骑车经过晒粮路面,不慎摔伤腿部,为此,其将晒粮人孙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近日,顺义法院依法判决孙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3000元。   2008年5月,王某骑自行车在某路段行驶时,正值前方路面晾晒粮食。王某遂骑车经过,不慎摔倒在光滑面上,造成腿部摔伤,王某为此支付医疗费用3000余元。事后,王某将路面晒粮的农民孙某告上法庭,要求索赔经济损失3800元。   晒粮者孙某认为,王某在未加谨慎的情况下骑车经过路面,属自身麻痹大意,应自行承担损失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在马路上晒粮食,对路面车辆及行人的正常行驶构成了安全隐患,故孙某在主观上存在主要过错。且过路者王某在该路面行驶摔伤与孙某在路面晒粮的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为此,孙某在实施路面晒粮的危险行为下不能举证证明王某所受损伤与其无关,孙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王某明知晒粮路面存在安全隐患,未能妥善处理,仍骑车经过,造成腿部摔伤,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故对损害的后果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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