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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装灯严重摔伤 打工者获赔5万元

受雇装灯严重摔伤 打工者获赔5万元

 

来京打工的陈某施工过程中从脚手架上摔下致残,其将雇主及工程发包方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日前,二中院终审判决雇主韦某、发包人甲公司连带赔偿陈某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5万余元。   2007年2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灯具销售合同,由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若干套投光灯,并负责安装。甲公司将灯具安装工程承包给了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韦某,韦某则雇佣陈某等人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当月9日,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陈某在施工过程中从脚手架上跌下严重摔伤。经鉴定,其伤势为九级伤残。   后陈某起诉到一审法院称,工程是乙公司发包给甲公司,甲公司又转包给韦某,正是这种发包、转包关系所产生的安全监督不力直接导致自己伤害事故的发生,要求甲公司、乙公司与韦某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韦某则认为,陈某对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应该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失。   甲公司认为陈某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自己不负有监管义务,且小型灯具的安装亦没有规定必须具备安装资质,对于陈某的受伤自己没有责任。   乙公司也认为,陈某所受伤与自己公司无关,自己只是指定灯具的安装位置,并不是现场指挥。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陈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受雇于韦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到了人身损害,作为雇主的韦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将灯具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韦某,对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作为灯具的买受人,由于已约定由甲公司实施安装,且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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