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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解读】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实例解读】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案例] 2013年8月3日,郭某到辽宁一*****面包车沿辽阳城区宏大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龟是不开门的驱动,转向灯在停车时,与刘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辽宁K *****李从北向南行驶,造成摩托车乘客受伤的李。
在同一天检查安全后离开郭某李某赔偿600元。
7天后,李某再次发现左膝盖半月板损伤和其他损伤,并到交警队报告,由于事件已经有好几天了,现场已被破坏,事故交警队证实,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由于补偿谈判,李某诉讼至法院,要求郭某承担全部责任。
[不]无事故,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听完调查案件的判决,郭某打开灯没有停车权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刘某系机动车驾驶证、不戴头盔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车上李某没有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各自所占的比例故障按照判决赔偿金额应承担。
[分析]从第一关,事故的原因。
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虽然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中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二段七分之五十指定的“右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是接近原来的车道,靠路边停车,应该提前交权”。
经审理认为,郭某在路边停车,右边没有提前打开,可以发现违反交通安全的指定国,因此危险。
一般认为,通过对危险行为造成的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刘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机动车登记根据指定的“属于机动车,而驾驶机动车不得参加考试取得驾驶证,按照法律规定,但刘虽然有非法无证和不戴头盔驾驶,但有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关系,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摩托车司机刘某负次要责任,乘客李某没有责任;其次,从原来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在。
被告郭某辩称:其驾驶货车行至肇事路段,已休止车辆拟向右靠边休止,其右后方驶来一部二轮摩托车,速度很快,且占用其车前方路右侧路面,其超车应当按划定应从左侧超车,以为郭某无违法行为;而摩托车一方无证行驶且未戴安全头盔,也违法超车,具有重大交通违法行为,要求刘某承担全部责任无事实依据;再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划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门,按照下列划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四条关于实行举证责任颠倒划定可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并不属于特殊侵权类案件,不能合用举证责任Upside下来。
因此,也应按照通常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
你可以认为,本案被告人郭某和保险公司证明其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效力,与保险公司和郭某没有证据证实在停车前开灯。
因此,被告人郭某和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负担。
综上所述,被告人郭某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被告人郭某承担事故责任的结果。
由于事实无法查清交通事故。
它是基于事实而不是基于证据。
从事故发生的原因,原被告,举证责任分配看,结合案件的证据,郭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两摩托车司机刘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乘客李某不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确定赔偿责任,法院应该首先证据规则,以确定是否采用这一证据的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一个参考,不能等同于简单的分担民事责任,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为依据,确定为当事人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并从确定补偿的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观过错,而不是对“交警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部分直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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