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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宁波市江北区程某某交通事故七级伤残获赔43万余元

2014年宁波市江北区程某某交通事故七级伤残获赔43万余元

 

程某某,来自安徽省阜阳市,在宁波工作十年以上。
2013年8月18日清晨,浙江bxxxxx黄某某驾驶的小客车数量从宁波江北区,海曙区。
四三零,当车沿着南北闫妮家开车去288路的地方在前面的路线,与同方向行驶的由程某某骑环卫保洁三轮车尾江北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江北交通事故发生后,黄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程某某不承担责任。
医院日程某某被送往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
诊断:颈椎外伤,颈椎脱位4 \ \/ 5,4 \/ 5颈椎椎间盘破裂,颈4/5棘间韧带断裂,颈椎间盘突出症4 \ \/ 5,颈脊髓损伤,等级frankelc麻痹。
程某某出院后,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吴德昭律师委托。
吴德昭的法律团队立即呆在警察局,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等调查工作。
经调查,浙江bxxxxx小客车的车牌号码,车主黄某某,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和保险。
同时,调查发现,吴律师郑某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有了工作,在宁波市江北区生活多年,程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支持根据城市家庭规模。
后来,吴德昭LED对宁波律师郑某某某某法医鉴定线城市。
程某某损伤的特异性鉴定的司法鉴定,专家意见:1,程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颈部损伤,颈脊髓损伤伴不完全截瘫,经手术治疗,左(右下肢肌力4级瘫痪),严重的应力限制流动的日常生活评估七级残疾,残疾。
2,程某某他的部门失去工作能力。
3,其余的时间在伤后8个月,5个月的护理时间。
4,3个月的营养建议。
5,后续治疗费用的实际日期。
通过对大量的调查鉴定,充分的准备工作,吴德昭法律团队程某某准备民事诉讼,赔偿清单,证据和证据目录,将案件起诉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吴律师多次参与调解工作,程某某权绝力。
最终,程某某,司机和保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郑某某获得赔偿金额超过43元人民币。
在这种情况下,程某某和他的家人表示非常满意,感谢溢于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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