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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上班途中撞死人用人单位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职工上班途中撞死人用人单位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描述:林H公司的参谋部,一天中午在餐厅和林人吃饭,吃饭和喝酒。
下午是林匆忙上班的时间,骑着电动车在路上一二零,徐,徐在她死后。
谈判无果后,一家人将林,H,et al在法庭上,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宁律师的案例研究具体的辩护,法院采纳了律师王宁剂,判决林某责任,H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代理词审判长的车辆,审讯人员:安徽安徽法律公司委托H公司,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我们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代理人发表以下意见:一,林某醉酒驾驶肇事行为是个人行为,应该是我H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的雇主对员工的责任,唯一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四分之三十条指定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林某是H人,但醉驾事故是个人行为,不执行任务的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人死亡,徐林的死亡是由酒后驾车事故造成。
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确认来确定一个基本的事实是,事发当天,林某酒后驾驶和逆向行驶在行人徐LED的受伤治疗后死亡,醉驾事故林旭是一个死亡的直接原因。
只是觉得林是一天不喝酒,在正常驾驶非机动车不太可能被许这悲剧死亡引起的,而林是在去上班的路上,然后是预约的时间没有任何关系。
2,林醉酒行为是个人行为。
我可以看的出林讯问事发当天,林上岗前饮酒和酒后驾车,完全没有意识到H公司。
非法林醉酒驾驶行为本身就是违反交通安全法,醉后感应是违背任何雇主违反规则。
林某作为公司的职工,其职责是从事公司客户单位值班工作,没有其他的职责,醉酒的帖子也直接影响公司的形象和客户单位H,属于违反可以直接驳回。
所以林醉驾行为,从希望外观不执行任务,从视线范围内没有反映公司的意志,从来看不在工作场所发生,纯属个人行为。
因此本案不适用侵权责任法四分之三十条应被指定,林我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事发当天,林未按时到岗,不到岗的侵权后果应该由自己承担。
H公司作为雇主不看,没有权力支配的监狱,他们的个人自由,所以工人的工作时间没有侵犯团伙行为的发生过程中,没有对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另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林应该去工作而不报告给H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是不考虑,假设工人在其他违法行为如谋杀,故意伤害的工作时间,并依据什么法律应该让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从实际情况来看,林是醉酒驾驶已经晚了20分钟上班迟到,本身就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由发包人承担的是侵权赔偿责任的工人晚,没有法律依据。
三,林是开车去工作的地方,但事故后果应该由自己承担。
另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林认为天是在赶去上班的地方,H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话,代理人认为这个观点是很牵强的。
如果这个逻辑成立,如果当事人去亲戚朋友或在酒店,宾馆等场所,是否应该由亲戚、朋友或酒店,酒店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考虑,正义。
委托代理人:王宁,安徽安徽法律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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