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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案例

解除同居关系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案例

 

  排除同居关系对子女扶养和产业支解的案例
  案情先容: 2004年5月17日,原告陆某向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称其与被告黄某在2001年5月未经成婚挂号同居糊口,生有一子。

    

在同居糊口时代,两边还购置了商品房一套。

    

因两边情感已经分裂,要求人民法院对子女扶养和产业支解举行处置惩罚。

    


分歧: 本案法院在受理该案时,对于若何确定案由呈现以下三种差别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排除不法同居关系纠纷案由立案。

    

由于原,被告两边没有挂号成婚,两边之间的同居关系不受法令掩护。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当要求当事人别离以子女抚育纠纷和产业权属纠纷告状。

    

由于跟着婚姻法有关司法诠释的施行,人民法院对纯真的同居关系不再受理,而只处置惩罚同居关系时代因子女扶养和产业支解引起的纠纷,而这两种纠纷在法令关系上不具有兼容性或者主次性,故应以别离告状为宜。

    

第三种意见认为,跟着婚姻法有关司法诠释的生效,排除不法同居关系这一案由对本案已经不能合用,不能反应本案当事人之争议内容,而要求当事人别离告状,则势必增长当事人的讼累,也与"公道与效率”相悖。

    

因此,该当针对此类案件的详细特点,联合婚姻法诠释的新精力,创设一种新案由,从而客观反应当事人诉争的法令关系。

    

点评: 上述三种意见反应了自最高法院规范案由以来,人民法院在立案中对正确确定案由的器重,也客观反应了最高法院规定的某些案由并不是为全部的案件"量身定做”,本案等于典型的一例。

    

为此,笔者拟对若何确定民事案由举行扼要的阐明,并针对本案案由简直定提出一些发起。

    

1,要充实熟悉到正确确定案由的紧张性。

    

所谓案由,是案件的内容概要,也是案件性子的集中表现。

    

确定案由不仅仅是为案件选了一个名称,并且关系到若何正确合用法令和公道掩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因此,定准案由是正确处置惩罚案件的一个紧张环节。

    

2,要弄清案由的根基组成要件。

    

为降服审讯职员在确定案由历程中的随意性和杂乱性,规范使用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0月30日颁布了《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

    

该通知指出,合用平凡法式审理的案件的案由由两部门内容构成: 当事人诉争的法令关系及其争议。

    

因此,审讯职员在确定案件案由时,必需要从这两个内容入手,找准相对应的案由种类。

    

3,要遵照案由确定的根基原则。

    

一是要表现民商法的焦点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目的。

    

在确定案由历程中,必然要偏重于掩护国度,团体或者公民的正当权益。

    

二是要精确掌握案件的法令关系,要正确区分组成民事法令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力和民事义务,精确归纳出案件的争议核心,为正确确定案由提供最紧张的依据。

    

三是要注意案由确定的原则性与机动性。

    

原则性是指确定案由必然要遵照固定的程式布局,一般不得等闲变更;机动性是对程式布局的法令关系及争议的表述是机动的,开放的,跟着新类型案件的增多,各类新型法令关系也将层出不穷,必需要与时俱进,表现失事物成长的纪律。

    

本案的核心在于对案由确定的争议集中表现在排除不法同居关系的合用案件规模上。

    

在传统的婚姻法学看法中,不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两边未按法令规定管理成婚挂号而以伉俪名义同居糊口,但未组成事实婚姻的环境。

    

对于此种环境,当事人一偏向人民法院告状的,人民法院一律以排除不法同居关系受理。

    

可是,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诠释(二)》。

    

该诠释第一条规定: "当事人告状请求排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排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该当受理并依法予以排除。

    

当事人因同居时代产业支解或者子女扶养纠纷提告状讼的,人民法院该当受理。

    

"从该条规定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排除的不法同居关系仅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其他同居关系则不再予以处置惩罚。

    

因此,本案假如以"排除不法同居关系”立案,显然违背了上述司法诠释的规定。

    

当事人同居时代因产业支解或者子女扶养引起的纠纷所涉及的争议是同居两边对产业的全部权和对子女抚育义务的负担,其仍旧该当包罗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并受婚姻家庭法调解,但其在本质上又差别于 "产业权属纠纷”和"扶养,抚养关系纠纷”。

    

"产业权属纠纷”所涉及的是当事人对产业的全部权,是一种简朴的产业关系,不涉及婚姻家庭关系。

    

"扶养,抚养关系纠纷”虽基于婚姻家庭关系,但其多是对怙恃子女关系的再次处置惩罚。

    

这两种案由均不能充实表现"当事人因同居时代产业支解或者子女扶养纠纷”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的案件的性子。

    

以是在为这类案件确定案由时,就不能简朴的分隔定为"产业权属纠纷”和"扶养,抚养关系纠纷”了。

    

基于上述对若何确定案由的扼要阐明,笔者赞成上述第三种意见,即创设新案由,对本案以"同居析产,子女扶养纠纷”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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