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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录像和见证人,为何代书遗嘱依然无效?刑事辩护浅析

有录像和见证人,为何代书遗嘱依然无效?刑事辩护浅析

 

遗嘱作为立遗嘱人处分其名下财产的方式,具有严格的法定要件和形式要求,很多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自行书写遗嘱,所以会选择代书遗嘱。由于不是立遗嘱人本人所写,在实际认定中,代书遗嘱的效力往往会遭到质疑。那么,代书遗嘱想有效,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案情回顾   被继承人张某生前有两段婚姻,第1段婚姻配偶为陈某,双方育有1子张甲。第2段婚姻配偶为朱某,双方育有1子张乙。在张某去世后,张乙出示1份代书遗嘱,内容是张某将名下遗产全部留给儿子张乙继承。   张甲认为该遗嘱有伪造的可能性,且认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无效。   法院审理后查明,该遗嘱系代书遗嘱,由张某生前好友孟某根据平时与张某的聊天内容整理后,于立遗嘱当日代书誊抄,年月日亦由孟某书写,好友周某、高某为见证人,在遗嘱订立过程中,由朱某的哥哥朱某某对该过程进行手机录像拍摄,录像被分为4段,记录了孟某代书遗嘱、宣读遗嘱、张某在遗嘱上签字捺印、两位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捺印的过程。代书人孟某未签字也未捺印。   双 方 争 议 在 于**涉 案 遗 嘱 的 效 力 问 题**   法院认为   1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代书遗嘱的形成要确保时空1致性,既要求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同时进行,又要求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在空间上处在同1场合,即边口述、边听写、边见证。   本案中,1方面,孟某代书遗嘱时是根据前期整理的摘录材料誊抄,不符合遗嘱人边口述、边听写的要求;另1方面,孟某作为代书人未在遗嘱上签字捺印,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故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   1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2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1百3十5条对代书遗嘱有明确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1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在订立代书遗嘱的过程中要注意遗嘱人口述和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的时空1致性。在时间上而言,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代书及见证人见证,上述3个行为应当是同时或基本上同时发生的。在空间上而言,因为遗嘱是处分个人财产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1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即1个标准的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应该是遗嘱人边口述、代书人边听写、见证人在旁边全程见证参与的过程。   同时,订立代书遗嘱还要注意代书人和见证人的资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1百4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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