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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与继承的内容

婚姻家庭与继承的内容

 

相信很多人会对法律硕士考试民法关于婚姻家庭与继承的内容比较感兴趣,为此,法律教育网为大家整理了法律硕士考试民法关于婚姻家庭与继承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二、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在民法中的调整对象和特点;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

  三、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

  四、亲属

  亲属的概念;亲属的种类;亲等及其计算方法。

  第二节 婚姻的成立、效力和终止

  一、婚姻的成立

  结婚的条件;结婚的程序;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二、婚姻的效力

  配偶身份权;夫妻财产制。

  三、婚姻的终止

  婚姻终止的原因;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一、父母与子女

  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收养的条件。

  二、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权利和义务。

  三、祖孙: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若男女双方是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同居的,同居时虽然结婚的某些实质要件不具备,但只要起诉到人民法院时,双方均已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则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如果双方是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后同居的,则要求双方必须在同居时均具备结婚的法定条件,才能被承认具有事实婚姻关系。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其余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为同居关系。

  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事实婚姻的界定又作出了变动。该解释参考1994年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坚持过去司法解释中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原则的情况下,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界线划分了一个时间分界点。该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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